上海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联系二级单位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19-10-28  作者:    浏览次数: 60   返回


沪师纪监〔20192


  

为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进一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更好地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在学校党委和纪委领导下,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倾听师生员工对二级单位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情况、“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2.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党组织做好对党员的日常廉政教育、警示教育。

3.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党组织落实好日常监督职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认真开展日常谈话和提醒谈话

4.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党组织落实对干部管理、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招生考试、物资采购、评审评优等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

5.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参加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校党委和校纪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或参加廉政活动等方式开展工作,每学期深入联系单位不少于 1次。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记录联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汇总相关问题并给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三)纪委办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集中研讨,纪检监察干部交流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查找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举一反三,建章立制。

(四)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须经学校纪委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纪委办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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