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

发布日期: 2020-11-16  作者:    浏览次数: 10   返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8-27 15:19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网友“小何”问: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投资型保险的情况,那么什么是投资型保险,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投资型保险是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或者“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投资型保险与传统型保险的重要区别在于,保险约定事项中是否约定返还已缴纳保费,传统型保险不返还已缴纳保费,而投资型保险约定在一定情况下返还已缴纳保费。应该注意的是,在填报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时,应填报自购买保险以来累计缴纳的保费、投资金,而不是当年缴纳的保费、投资金。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投资型保险是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

  首先,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中的保险仅为投资型保险,传统型保险(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管是谁为谁购买,都不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其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投资型保险,是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谁,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再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外的人(包括父母)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不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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